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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重型柴油机国Ⅳ排放标准实施

作者: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530 发布时间:2011-07-04 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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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Ⅳ是悬在我们头上的一把剑。现在的问题是,就连握着剑柄的人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把剑挥下来。”一位发动机企业的人士这样评说。

    201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的生日。

    笔者一直惦记这一天,一是作为党员,要祝福党生日快乐。另外一件让笔者时刻挂在心上的事情就是,国Ⅲ排放的柴油(含硫量在350PPM以下)是否能在7月1日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真是件闹心的事。国Ⅲ排放的柴油能否在全国推广,牵涉到重型柴油机国Ⅳ排放在明年1月1日能否如期实施。现在的重型车企业都在猜,明年的国Ⅳ排放能否如期实施,而发动机和整车企业准备也不是,不准备也不是。

    今年7月1日,是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09)规定的必须在全国提供国Ⅲ排放柴油的日期。

    当这一天到来的时候,关于国Ⅲ柴油的全面供应却没有什么消息,这仿佛也印证了之前媒体报道的国Ⅲ排放柴油不能在7月1日如期实施,国Ⅳ排放的柴油实施日期更要推迟的报道。

    笔者还心存幻想,致电环保部相关人士,希望得到确切的回答。这位同时也是一名排放专家的环保部官员也很闹心,他说:“我们去加油站做了调查,好像的确没有全面供应。”说到这里,这位专家有些忿忿然:“发改委答应环保部7月1日要全面提供350PPM以下的柴油的。”笔者问到:“那怎么办?明年1月1日重型柴油机的国Ⅳ排放还能按时实施吗?”这位排放专家说到:“下周我们再了解一下情况吧。党的生日,咱们就别再提这事了。”

    中石油和中石化,按照国家标准的强制规定,本应在7月1日全面供应国Ⅲ排放的柴油,却没有如期执行。这个算不算违法不知道,但是,在党的生日不能献上自己的一片心意,真是太不给发改委面子了。

    在党的生日,就先不谈闹心的柴油问题了,现在对于重卡行业的问题是:明年1月1日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重型柴油机国Ⅳ排放吗?

    一周前,笔者从工信部获得的信息是,还没有针对国Ⅳ排放部署任何工作。

    为了重型柴油机能否如期实施国Ⅳ的事,笔者多次沟通,终于从一位工信部负责汽车行业的政府官员那里获得了一些信息。这是一位笔者非常尊重的汽车行业主管领导。他非常熟悉汽车行业,很多观点也都是基于对行业实际调查得出的。关于国Ⅳ排放的问题,他非常谨慎,不愿多说。在笔者的一再要求下,他最终告诉笔者,环保部还没有就这件事致函工信部协商,工信部也没有开展准备实施国Ⅳ的一系列工作,包括要求企业提前上产品公告等等。

    事实上,如果要提高汽车排放,工信部一般都会提前至少半年部署此事,同时要求企业申请更高排放标准产品的公告,随后,对于低排放标准的产品,工信部不再新批公告。

    从现在工信部仍然没有任何动作来看,也基本可以判断明年重型柴油机的国Ⅳ排放不能如期实施。

    就在5月份,笔者致电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得到的回答是,中石油和中石化会在今年7月1日全面供应国Ⅲ柴油,明年环保部会如期要求重型柴油机实施国Ⅳ排放。现在,全面提供国Ⅲ排放的柴油这个前提不存在了,明年重型柴油机如期实施国Ⅳ排放也就成大问题了。

    6月,笔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亚洲城市清洁空气行动中心中国项目总负责人彭艳。彭艳近年来一直很关注中国的货车排放问题。

    针对中国柴油排放的问题,彭艳说到:“我们也很关心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中国政府都躲着这个问题。在前年年底,亚洲城市清洁空气行动中心组织的会议上,大家都在问政府官员这个问题,当时政府官员还说了一个时间表。到去年年底我们再开会的时候,政府部门一个人都没来。现在一问起柴油这个问题,政府官员都躲着,避而不答。”

    当记者问起彭艳,是否了解如果油品排放不达标,是否可能造成发动机故障时,彭艳说他们也清楚这个问题,“的确,油品不达标,会导致发动机故障,油耗高等问题。”说到油品问题,她表示:“关于油品,大家都在责怪石化部门,但是据我们了解,中石油、中石化也挺委屈的,好像他们也没有什么更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更高排放的柴油。”

    当记者问彭艳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的时候,彭艳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点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都比较高,但是实际情况往往做不到,执行起来有困难,这一点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国情;另外一点就是,对于货车的排放而言,减少油耗所带来的减排效果,可能比提高排放标准带来的减排效果更明显。

    照此判断,在去年年底,环保部关于重型车国Ⅳ排放推迟到明年1月1日的说法也只是暂时之计。看来,这个暂时真的只是暂时,也许过一阵,一个更为明确的说法就会出来。

    “国Ⅳ是悬在我们头上的一把剑。现在的问题是,就连握着剑柄的人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把剑挥下来。”一位发动机企业的人士这样感叹道。

    附1:

    2009年6月,国家发布了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09)尺度,其技术指标对应国Ⅲ排放尺度要求。新尺度与《车用柴油》(GB19147—2003)的原尺度首要区别是,由“举荐性”国家尺度改为“强制性”国家尺度,硫含量由不大于500ppm改为不大于350ppm。根据国家柴油质量升级这一强制性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机动车油品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标准)。

    2011年7月1日这个时间已经比2008年7月1日重型柴油机实施国Ⅲ排放晚了3年。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晚了3年,现在仍然可能没有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国Ⅲ排放的柴油。

    附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的建议报告》(中汽协字〔2007〕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所有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第三阶段限值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只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第二阶段限值(国二标准)的汽车(发动机)。

    二、各相关汽车集团公司应立即冻结所属汽车经销商(含销售公司)只符合国二标准的库存车数量,并在2008年1月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经核准后,库存车方可销售至2008年6月30日。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不在此范围。

    特此函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3:

    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

    环办函【2010】1390号《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函复中国汽车协会。现就《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四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Ⅳ标准”)实施日期事宜函复如下:

    一、当前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但由于国Ⅳ车用燃油标准尚未出台,还无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相应车用燃油,给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带来一定困难。为保证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对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日期进行适当调整。

    二、除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外,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规定的其它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

    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Ⅳ标准。

    三、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

    对轻型柴油汽车,暂定推迟两年实施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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